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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,因为这是经济学家的责任——一个仅由病例数除以雇员人数组成的指数——我们可以在这里称之为——也只是出于说明目的 – GCR 指数,我们将得到: 美国。正如你所看到的,指数越高,得分越高,这并不是巧合。值得强调的是,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之间的微小差异,承认误差幅度导致了情况的逆转,这也是值得强调的。当然并不会使结论无效。 显然,这个指数还处于初级阶段,我们可以让经济学家开发一个更有效的指数,除了对其数据库的其他补充之外,(i)考虑了各个机构的预算规定,(ii)考虑到员工的平均经验(巴西人平均非常年轻,尽管意图良好,但显然缺乏经验),并且 (iii) 在澄清与内部能力相关的问题后,包括欧盟及其组成国家。 因此,使用所谓的GCR指数可以看出,致力于竞争性任务的人员数量非常有限,再加上平均。
经验很少,无论这些人员的奉献程度如何,都很难获得更高的分类。工作.在情况下. 显然,这不是主管机构负责人的过错,责任只能归咎于那些不向这些机构提供执行任务所需手段的人。此时,创建一个新实体(机构,正如已经尝试过的那样)是没有意义的,除非该实体获得必要的资源。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,GCR 对一些 手机号码数据 点进行了分类,按照卓越程度的升序为它们分配资格:弱、中度弱、中度强度和强度。这些是接下来必须检查的要点。第一个检查点是对集中行为的控制,GCR 将其归为弱点分类(因此是最低的)。现在让我们看看是什么对这一资格贡献最大。 首先,GCR 认为(第 16 页)法律规定,年总收入超过 4 亿雷亚尔(或等值外币)的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受到合并管制。凯德的判例规定,收入限制取决于实施该行为的公司所属的公司集团,此外,此类。

收入必须在其全球范围内考虑。GCR 的结论是,问题之一是(意译)“采用不相关国际业务的全球收入测试”(或者在巴西不重要)。换句话说(意译):“该机构花费了大量时间来解决对当地没有影响的问题”。 其次,GCR(意译)指出(第 16 页)“对于‘触发’的构成仍然没有指导或明确——考虑到凯德内部对这个问题争论的频率,这是荒谬的”。我们可以在此澄清,触发特定合并义务截止日期的“触发因素”问题源于法律和法规的结合,导致交易必须在首次交易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。有约束力的行为或事实(通常是文件)。 事实上,这个问题已经通过对不及时提交合并文件的各方处以罚款来解决。GCR 转载了凯德的澄清,根据该澄清(意译)(第 17 页),“如果各方严格遵循第 15 号决议中的指导,那么他们都不会被罚款”。在此澄清艺术第 4 条非常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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